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内蒙古自治 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内科基字〔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 以下简称“大型仪器”)是指在学校建账由各二级单位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 拥有符合国家开放共享要求的大型仪器管理单位)的单价 30 万元及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障自身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 上,必须面向校内其他单位、师生开放,同时也要面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和个人用户开放,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相关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具体工作职责为:统一领导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及管理的各项工作;审议平台建设工作的建设实施方案、规章制度、激励政策;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大型仪器资源配置规划,审定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办法、 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成效。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承担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 一)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二)建设学校开放共享平台并负责其运行管理;
(三)建立健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四)组织开放共享设备收费标准的审核论证;
(五)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基金的分配与管理;
(六)大型仪器申购可行性论证;
(七)已购闲置设备的调拨划转;
(八)制定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负面清单;
(九)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评价等政策。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学校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建设本单位集约化或实体开放共享平台;
(三)建立完善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运行机制;
(四)明确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目录,提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
(五)组建服务支撑队伍,明确每台大型仪器开放管理人员(使用人员);
(六)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承担所管理大型仪器具体开放共享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所管理大型仪器的技术开发,技术参数、服务内容等信息和开放信息的维护;
(二)做好大型仪器使用预约审核、接样测试、运行登记、经费结算、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 评价、薪酬标准和激励制度,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 用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不断提高分析测试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 购置
第十二条 确定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计划前,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购单位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基本信息、申购和选型理由以及配套设施和经费渠道等。
第十三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相关论证流程论证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初审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提交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校级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统筹协调大型仪器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工作。开放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将大型仪器纳入开放共享平台,设立专、兼职岗位,专人负责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购置的大型仪器,符合开放共享的,应在通过 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负责所管理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运行,主动为用户提供服务,按要求登记使用记录,真实完整保留数据,且不得无故拒绝正当的测试要求,如果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更换。
第十八条 使用大型仪器由用户在管理平台进行预约登记。 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用户提出测试申请 → 管理人员受理申请 → 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 →用户送样 →缴费 → 凭缴费凭证进 行样品测试→ 出具测试报告。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于 3 个工作日内回复用户的测试申请,在测试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结果。
第二十条 申请受理后无故取消使用达 3 次以上或不按时缴费的申请人将不能继续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服务。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 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分别制定院内、校内、校外用户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制定由以下要素构成:设备折旧费、水电费、房屋占用费、实验耗材费、人员费、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为方便结算,除实验耗材费外,其他费用合并统称为测试分 析费);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同类设备的平均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须经组织论证,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校教学、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开放服务收入专用账户,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 用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要求结算,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的管理人员对校内用户提供开放服务,应依据《委托测试(实验)协议书》《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结算单》进行结算,用户凭协议(或清单)到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的管理人员对校外用户提供开放服务,双方需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按合同约定办理缴款和发票开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开放服务收入依据委托双方协议内容,按实际已发生的业务单笔或定期集中由学校账户统一进行财务结算。学校与各二级单位收入分配依据《内蒙古农业大学社会服务收入管 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收入部分主要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设备维修、测试补助、平台维护、单位奖励、 人员培训和劳务等。各二级单位收入部分主要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仪器维保维修、升级改造、实验耗材、 购置论证、教育培训、人员工资、绩效奖励等,人员工资、绩效奖励不超过总收入的 30%,其中人员绩效奖励不占本单位综合绩效额度。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考评对象
(一)纳入开放共享管理的单台套大型仪器;
(二)具有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要求的二级单位。
第二十九条 考评内容
(一)单台套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考评内容
对于通用大型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大型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大型仪器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 献。单台套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考评具体内容如下:
1.机时利用:实行定额机时管理,年使用机时数以共享系统统计或使用记录为主要依据。
2.共享收入:对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共享收入情况以每年实际到账金额为主要依据;
3.产出成果: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
4. 日常管理:使用、维保、安全、档案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共享平台情况,日常管理情况以自评和实地考察为主要 依据。
(二)二级单位开放共享考评内容
1.组织管理:包括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纳入实体平台或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技术队伍情况;
2.运行使用:包括本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教学科研任务情况;
3.服务成效:包括对校内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重要成果产出及用户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考评标准
(一)单台套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考评以总分 100 分制评价,评价标准分为四档:
优秀:总分≥90 分;
良好:75 分≤总分< 90 分; 合格:60 分≤总分< 75 分;
不合格:总分< 60 分。
其中,大型仪器考核排序前 10%的视为优秀。
(二)各二级单位综合评价排序前 10%的视为优秀单位,不合格大型仪器台数占比大于 10%的,视为不合格单位。
第三十一条 考评方式
(一)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并根据“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办法”( 附件 1)提供相关素材,经审核后上报学校;
(二)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单位及大型仪器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核查监督,并进行结果统计和汇总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是大型仪器配置的重要依据,学校将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二)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和维修等方面予以经费优先支持。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暂停大型仪器申购可行性论证及相关经费支持。
(三)对于考核优秀的大型仪器,学校将对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 进行表彰奖励,在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开 放共享基金方面予以支持;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责令限 期整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当年不能获得学校 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开放共享基金补助,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将在校内调拨该设备。
(四)对于考核过程中采用技术手段造假、导致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约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列入大型仪器开放共享负面清单。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校内外用户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成果发表时应 明确标注使用我校科学仪器设备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学仪器设备过程中 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对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过错方 按责任分担原则据实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