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 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 的所有实验场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各类单位和师生员工。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学校实验室 安全管理要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增强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六条 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同步考虑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作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整体推进、保障投入、综合协调,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 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二级单位责任人,二级单位责任人与相应实验室责任人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实验室建设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立项的安全论证、风险评估、建成验收和登记备案等工作;
(三)指导、督查、协调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职责为:
(一)构建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应急制度、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等;
(三)按照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评估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主要实验室安全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细化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落实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工作,与所有进入本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四)如实登记本实验室各类危险源的台账,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 设备等;
(五)梳理实验室危险源,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
(六)维护应急设施完好有效,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 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八)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
(一)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等项目,建立审核审批流程,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成后,须经相关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学校加快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大的实验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
(一)规范实验室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水设施和设备, 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用水管道等进行检查,保持上、下水管道通畅, 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排查安全隐患, 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实行电源认证,信息标识准确完备,不得违规用电。定期开展实验室用电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 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 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四)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
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五)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需经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 毕后拔掉插头。
(六)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 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严格按照学校消防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相应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二级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 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 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学校保卫处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过程动态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 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危险物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处置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从有相关资质的厂家购买气体钢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不得进入实验室。
(二)气体钢瓶的搬运、使用、检验与存放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存储、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二)规范实验室用微生物、组织器官以及动植物等采购、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三)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严格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各涉源单位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 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其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 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必须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各涉源单位严格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各涉源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做好相关人员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各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暂存,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集中暂存的实验室废弃物由保卫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建立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工作,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并做好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要求的设备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 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 方可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
(二)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可靠的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体系,确保实验室信息安全。
(二)对所承担的项目合理划定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涉密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 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 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规范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管理和使用,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 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 查看实验物品归位及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 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个人防护安全
(一)各单位按照学科性质须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二)各类人员应掌握实验室危险源种类及防护措施,进入实验室时,根据实验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做好安全防护。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有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 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院系和专业,要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其他专业应按实际情况开设安全教育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 准入制度
二级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实验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并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第五章 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风险评估对象
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风险评估内容
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等,保证实验室满足开展项目活动的安全条件,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对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一)学校每季度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大检查,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二级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
二级单位应对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 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保障整改经费的落实。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第三十四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 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
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类别制定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剧毒化学药品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剧毒化学药品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强酸、强碱腐蚀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辐射装置和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 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担负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职责和任务,统一指挥、协调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相关专家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形成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报送学校实验 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 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应从严处理。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纳入二级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具体实施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优秀或为实验室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主要有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等方式。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职责权限由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或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事故追责的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实施,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制度执行期间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及制度颁布,参照最新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各二级单位须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本办 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