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秋季学期开学实验室
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科研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教科外函〔2024〕131 号)和《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内教校安〔2024〕32 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各级各类实验室(含实训室)在开学初和学期内有序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联合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后勤处、保卫处将于8月30日-9月6日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实验室分级分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为抓手,健全实验室管理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 号)的有关要求提前开展安全自查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检查工作
1.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 年)》,对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实验室展开检查,针对上学期自查和教育厅安排的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回头看。
2.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进一步判定各实验室安全等级,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分级分类结果,强化对安全风险等级高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高风险实验室。
(二)建立隐患整改台账
检查组将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各教学、科研单位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隐患进行立行立改,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联系人:杨瑞芳(18847132364)
附件:
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版)
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4.实验室安全检查时间安排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9日